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为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以资产管理产品的生命周期为主线,对募集、存续和终止三个环节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募集环节,要求明确产品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文件等关键信息,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存续期间则需定期公开过往业绩,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终止阶段要求全面披露收费情况及收益分配细节。
办法统一了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了各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和客户群体上的差异。对于面向公众的公募产品,要求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而私募产品则允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非公开披露,但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在具体实施方面,办法明确指出:公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平台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而对于私募产品,则原则上要求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据金融监管部门介绍,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机构的基本职责。目前该办法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后续将根据反馈进行完善,并计划在正式发布后半年内实施,以便金融机构有足够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